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阶段只需事先向雇主提前三个工作日发出离职通知,即可解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
反观雇主方面,如果存在以下任何情形中的一种或多种时,相应的劳动者将有权立即终止其与雇主的劳动合同:
首先是雇主未能依照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安全保护以及所需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其次,当雇主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全额支付
员工工资以及奖金等其他形式的报酬时;
再次,如雇主未能按时且足额地缴纳员工基本
社会保险费用时;
另外,如果雇主执行的内部规章制度违反了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要求,损害了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
同时,如果由于雇主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中规约的条款无效,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最后是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指出的,劳动者有权选择
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有效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