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经营方未按照相应规定支付
农民工工资时,此类受害者便可以前往劳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检举,在反映情况之后,劳动监督部门有权强制该单位依照期限要求支付所
欠薪资;倘若该单位
逾期仍未能履行义务,则劳动监督部门将强制其按
拖欠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至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
劳动者额外补偿
损害赔偿金。另外,受侵害员工亦可直接向劳工
仲裁委员会提出
申诉,请求
追讨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
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
法规定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