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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疗过错死亡可以否认定为工伤死亡

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应该深知医疗过错是导致医疗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医疗过错可能引发患者遭受不必要的人身伤害,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患者失去生命。
当此类事件呈现时,理所当然地应由医疗机构对其行为负责,因为正是由于医疗过错才引发了如此严重的后果。
然而,对于损失的死亡标准,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即使是因医疗过错导致的死亡,这个过程都不能被认定为工亡,这就意味着,受害人或其家属需要寻求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来维护自身权益。
发生工伤事故之后,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用人单位都会恪尽职守为劳动者办理这一事务。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未能积极履行职责,而劳动者又没有主动提出申请,那么劳动工伤认定便可能错过最佳时机,出现申报期限过期的问题。
此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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