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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

试用期间内,若标的物发生损坏,其所产生的风险将由出卖方承担。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关于动产或不动产的风险负担问题,基本遵循交付主义的原则进行处理。
当标的物发生毁损或灭失等情况时,风险在交货前将由出卖方负责,而在交货后则由购买方承担,除非法律对此另作特别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另外作出明确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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