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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缴纳社保责任如何进行要求赔偿

关于缴纳社会保险不足额问题,尽管劳动者无法据此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获得经济补偿,然而他们仍旧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缴或者赔偿由此引发的相关经济损失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那么劳动者对于社保缴费金额方面存在争议时,应该遵循合法的行政程序,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申诉和处理,这一情况不应被视为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要求经济补偿的正当理由。
其次,当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地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时,国家会责成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发出正式的法律通知,勒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或者补足。
最后,假如用人单位未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款项,同时也未能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那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所拥有的总额相当于拖欠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财产执行扣押、查封、拍卖等程序,以拍卖所得来偿还相应的社会保险款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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