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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是否有约束力

竞业禁止协议,若未触及现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无效情形,其效力依法予以确认。
竞业禁止,顾名思义,是用人单位借助劳动合同以及保密协议等方式,对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是否兼任与其所在单位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职务进行限制;
或者在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时期内,禁止其从事与原单位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同类行业,其中也涵盖了劳动者个人创办并与原单位业务范围重叠的企业。
然而,并非所有合同都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衡量一份合同时效性的标准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
首先,合同双方的行为能力应予以具备。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享受民事行为权利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皆要求享有完全行为能力。
倘若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欠缺,则合同的有效性将受到质疑。
其次,合同的签约过程须保证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无任何欺诈、威胁等行为。
最后,该合同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严禁性规范,亦不能破坏公序良俗准则。
在此基础上,合同的目的也不应有害于他人权益,妨害国家、公共利益
尤为重要的是,如遇特定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合同条款必须满足相关法定手续。《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新修订: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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