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对于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进行细致的划分。依照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在此日期之前的服务期应当按照原有条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来执行。遗憾的是,由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不具备追溯力,因此它并不能对2008年前的服务期产生法律约束效应。当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自然终止时,员工将无需得到任何
经济赔偿。然而,起,由于新的
法规的实施,凡已符合一定条件者,都需得到经济补贴作为补偿。具体方案如下:从上班的第一天算起,满一周年就补充一个
月工资,这笔
补偿金所需支付的金额以员工
合同到期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为准。此时,应以实际收款额为准。其次,我们要明白,无论用人单位是坚持原有的
劳动条件还是有所升级,倘若员工还是决定不再续约的话,用人单位有义务给予相关的
经济补偿。这个补偿额为一年补足一个月的工资,计算方法如前所述。总之,鉴于以上分析论述,除了用人单位维持或提升原有的劳动条件,而职工仍决意不续约这一特殊状况之外,其他情况下,用人单位均应对职工予以经济补偿,标准是起每达到一年即补偿一个月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
民法院
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