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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规定工资各自管理是否有效力

钟* 湖北-襄阳 工资福利咨询 2026.01.26 16:45:13 490人阅读

婚前协议规定工资各自管理是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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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前协议规定工资各自管理通常是有效的。法律赋予男女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的权利,可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协议要合法有效,需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工资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财产约定范围内,因此约定工资各自管理是可行的。
(4)双方应遵守协议约定,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签订婚前协议时要确保协议内容完整、明确,避免产生歧义。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6 22:4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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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婚前协议时确保是双方真实意愿表达,可在签订过程中进行录音录像等留证,避免后续出现一方称受欺诈、胁迫的情况。
(二)协议内容要明确具体,比如工资的范围界定、各自管理的方式等,防止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三)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双方签字确认,必要时可进行公证,增强协议的证明力。
(四)若一方不遵守协议,另一方可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收集好协议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6-01-26 20:59: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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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协议规定工资各自管理通常有法律效力。法律允许男女双方对婚内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属进行约定,且要采用书面形式。
2.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无欺诈胁迫等情况,协议就合法有效。
3.工资属婚内所得财产,协议约定工资各自管理在法律规定的财产约定范围内。
4.双方需按协议履行,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通过法律维权。

2026-01-26 20:17: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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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协议规定工资各自管理通常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男女双方能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可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且该约定需采用书面形式。只要婚前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体现,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协议即为合法有效。工资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所以协议约定工资各自管理在法律规定的财产约定范围内。双方需按协议约定执行,若一方违反,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若您在婚前协议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6 19:00: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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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规定工资各自管理通常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允许男女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且需采用书面形式。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内容合法合规、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就是合法有效的。工资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协议约定工资各自管理在法律规定的财产约定范围内。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签订婚前协议时,务必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工资各自管理的具体内容和细节。
2.双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3.若一方不遵守协议,另一方可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6 17:29:17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保险合同协议管辖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一、保险合同协议管辖有效吗根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合同实施的是地域管辖,所以保险合同条款有协议管辖的一般是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管辖。二、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一)在审理级别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约定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将依法应由基层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或者高级管辖,或者相反,否则就会违背民事诉讼法有关审级的规定,造成审级混乱。(二)在管辖类型上,协议管辖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对于专属管辖诉讼,《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由于专属管辖是按照诉讼标的的特殊性所确定的管辖,具有强制性,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三)在表现形式上,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于《民事诉讼法》第34条要求协议管辖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因此,以口头形式约定管辖的,约定无效。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2月4日开始实行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这也就意味着,现行司法解释并不强制要求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管辖,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之外达成的管辖协议。(四)在案件类型上,协议管辖扩大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案件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4条改变了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将协议管辖的范围由“合同”扩大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也可以适用协议管辖,但仍然不允许与人身密切联系的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纠纷等案件适用协议管辖。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未签字肯定是无效的。业主入住的时候,物业公司会要求业主签署《入住手册》或者《入住协议》。这就是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这个《手册》或者《协议》对本物业管理范围之内的所有业主和物业公司本身具有约束力。《手册》包含有装修以及物业使用的全部内容。是物业公司对全体业主的一致性要求,并不涉及第三方。就是说物业没有权利和全体业主当中的某一些或者某一个业主,签署涉及第三方业主利益的合同。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即使是物业和个别业主签署了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合同,这个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相关知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开发商选聘的物业管理与小区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是小区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作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选聘物业公司是业主大会的权利,作为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也就是说,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是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的,只有经过合法程序成立的业主大会和选举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事项才具有法律效力,对业主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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