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
试用期间享有自主选择退出
雇佣关系的权利,可通过与雇主进行友好协商来达成
离职协议,同时也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辞去工作(即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
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若雇主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出现任一种,员工皆可选择解除其所签署的劳动合同:(一)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履行提供劳动安全保障或恶劣条件下的工作条件;(二)未能如期且全额支付员工应得之报酬薪资;(三)未经合法程序为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四)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严重违背国家
法规,侵犯了员工合法利益;(五)因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明的情形导致签署的劳动合同归于无效;以及(六)法律、法规或行政管委会定义所有员工皆有权提前主动
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特殊情况。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只要雇主和员工能顺利就
解除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
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