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
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必须为新进员工交纳
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
劳动法律政策的明确要求,在正式签署
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即须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
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时限的一部分,自然应被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的覆盖范畴之中,故而必须按时缴纳应有的社会保险费用。
通常情况下,各用人单位应在员工正式
入职后的第30个工作日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对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由于试用期必然包含于
劳动合同期限以内,换句话说,试用期实质上是
劳动关系的确立和持
续期的一部分,因此,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亦需按章缴纳
住房公积金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