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明确告知您,与任何组织签署的
竞业限制协议中,您既可选择不获取相应
补偿金,同时亦无需承担相关竞业禁止条款所规定的义务。
所谓竞业限制,具体是指:当正常结束或终止
雇佣关系时,作为雇主的
当事人,应将原属公司的商业机密以及其他可能对其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劳动者竞业禁止具有一定期限,应在生产同类产品、开展相似业务,甚至于其他存在潜在竞争关系的机构中担任职务;同样,他们亦不可自行制造及销售与其原有工作岗位及所在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类似业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