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企业与
劳动者达成协商以解除了
劳动关系时,务必确保与其签署书面协议以郑重声明此一行为;
2.在与员工进行协商
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平等自愿以及诚信守信这两项基本原则,切勿采用任何形式的欺骗、恐吓等
违法手段,因为这会直接导致解除协议的失效;
3.针对法定原因不足以构成解除条件的情形,企业有责任尽可能地通过和员工的友好协商来解决劳动关系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