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主面临着员工被其他厂商挖掘的情况时,若认为该名员工所从事的工作领域或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条约,则有权与其交流并签署相关的竞业禁止协议。
竞业禁止协议中关于特定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的具体期限,应根据商业机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以及员工对该机密信息的掌握程度,以及技术技能水准的高低进行综合考虑。针对各
类别、各类别的商业机密,竞业禁止期限可能会有所差异,但是,无论如何,都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限制——即两年期限。
对于竞业禁止协议涉及到的
对价补偿问题,其法律依据在于该协议书限制了员工的自由选择职业以及获取
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
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雇主应对这名员工发放一
定金额的补偿。因为,企业为了自身的商业机密不泄露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给员工带来了工作条件上的不利限制。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中的权利义务对等理论,企业需要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代价以弥补可能因工作受限导致的损失。
此外,我们在制定竞业禁止协议时缀重视明确约定
违约责任条款。比如,双方
当事人可在协议中提前约定
违约金的大致范围;或者可以事先约定
赔偿方式与数额的计算公式;同时还可以在协议中设定免责条款,以及解除将来可能出现的法定义务;通过预先的法律责任约定,可以规避竞业禁止协议违约后确认
损害赔偿额的困难;这些措施将有利于
合同纠纷的最终解决,并且能够降低当事人在未来不得不承受的未知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
保密义务和
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可以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