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进行整合合并以后,原有员工将继续依照签署于原始公司的契约条款从事工作,他们将继续留任并服务于整合之后的新企业。
然而,若合并之后的新企业决定与该员工解除合作关系,或是因为薪酬待遇、岗位分配以及福利优惠等方面发生了改变,使得员工选择离开,那么新企业将在终止合约的过程中承担向该员工支付劳动经济补偿费用的责任。
这一经济补偿的金额会根据员工为单位提供服务的年限和工作性质来确定。
具体来说,工作每满一年就有权利享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对于超过六个月但未达到一年的期限,我们将其视为一年的回报;
而对于不满六个月的员工,我们的赔偿方案是给予他们半个月工资的经济援助。《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