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了工伤相关的医疗费用赔偿之后,交通事故中的肇事方无需再对受伤人员进行任何额外的赔偿支付。根据相关法规,这部分医疗花费理应由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承担。若是无法找到或确定这个直接责任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率先予以垫付。秉承着有责必究的原则,垫付后的保险基金将向事故的肇事者进行追溯以求得赔偿。然而,如果职工因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侵权行为而被虐伤,他们可以直接向第三方要求身体伤害方面的赔偿,同时亦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因此,体现在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等两大法律关系上,两者之间并没有被取代的可能。对于无论是受伤工人还是公司来说,受益于不同法律关系所获取到的两项赔偿,本身并不构成任何形式的矛盾产生。《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