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伤害事件中,法定的承担责任方为用人单位,然而在建筑行业内,广为人知且严重的现象便是转包以及违法分包。
这些转包商或者违法分承包人大多数是自然人,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标准来看,他们并未达到成为用人单位的资格。
因此,在此类情况下,雇员与其雇主之间所构成的关联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当受雇于包工头的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时,他们能够向何人寻求何种程度的赔偿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第11条之规定,雇员可提出民事侵权赔偿之诉求,而其中的雇主指的是个体无承包经营资质者,在此情况下,由其负责的前雇工单位,包括发包人和分包人,对包工头缺乏相关资质显然明了。
因此,雇员有权利同时追究该发包人和分包人的法律责任,请求其承担连带的赔偿义务。
此外,根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3条第4款之规定,雇员还可直接向负责处理工伤保险事务的行政部门提交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在经过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对于依法应该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赔偿部分,雇员有权要求发包人和分包工程的雇主负责支付。
因此,针对此类转包以及非法分包的员工受害事件,雇员应有侵权赔偿以及工伤保险待遇两种选择,而他们只有在选择其一之后,才能进一步就其他项目发表讼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