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确定违约金额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文具体明确,至于如何衡量相应的赔偿金数额,常常需要交由审判机构根据劳动者所掌握的商业机密的重要性、离任前最后一个月份的薪资水平、服务年限以及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持续的时间长度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与酌情确定。值得关注的是,早在此前的2008年,当时尚未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便已提出了对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所应承担违约金的最高上限,这份草案指出,如果劳动者未能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那么他应当向雇主支付违约金,而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雇主先前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支付经济补偿的三倍之数。然而,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终正式出台和生效后,上述对此做的规定却被删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