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从事含有竞业限制相关职责的劳动者来说,其所享受到的竞业限制补偿往往只涵盖了履约期间之内,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补偿时间跨度不会超过两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需要承担保护商业机密等特殊职责的劳动者而言,雇主有权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者另行签署保密协议时,与该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此外,还可以事先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的若干年内,按照每月固定金额向该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如若劳动者未能遵守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则必须依照约定向雇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