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签订合同的各参与方平等、自愿协商后,达成解除合同的共识与协议;
2.当符合双方共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任何一方皆可通过单方面主张的方式,启动合同的解除程序。
然而,无论何时启动解除程序,都应及时告知另一方,且该合同自通知送达至对方之日起正式解除;
3.若出现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况,解除权人有权依法行使解除权,实现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