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具体包括如下情况: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共识时,双方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如需解除劳动合同,则应至少提前三十日(建议使用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对于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而言,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若出现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劳动者可无需提前通知,直接行使单方面解除权;
然而,如果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等行为,用人单位则有权过失性辞退该名员工;
此外,用人单位在进行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时,通常会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以便其做好相应准备并顺利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