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应由设立在各地区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作出最终结论。
2、对于因工受伤的劳动者来说,在经过治疗并使伤势达到相对稳定状态后,可以由用人单位、本人或其亲属前往该地区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3、对于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各个地区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并做出明确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