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中,仅存在两大场合可以针对劳动者设置违约金:
首先,若劳动者违背了服务期限的承诺,则雇主有权设立违约金;
其次,若劳动者违反了竞争限制规定,雇主也可设定义务金。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雇主向劳动者提供特殊培训资金,为他们扫盲专业技能时,方可与之签署服务期限协议。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雇主均不能与劳动者以约定条款形式,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