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劳动监察过程中,我们会遵循法律法规,依法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地展开深入细致的检查工作;
针对所要调查和检查的那部分事项,我们有责任通过合适方式去询问相关的当事人或管理层人员;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能需要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紧密相联的各类文件、资料,以供我们参考和审阅。
如果有必要,我们也会向用人单位提出发出调查询问书的请求;
为了能够全面地收集到关于各方面情况和材料,我们还可能需要委派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以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专业的审计工作等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