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条文: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劳动者有权在预定时间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通知,以便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同时,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同样具有结束劳动合同的权力;
2、需要注意的是,当存在如下任一情形时,用人单位在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在适当情况下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才可合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第一种情形为劳动者因病或非工伤原因导致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后无法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亦无法适应用人单位为其另行安排的新工作;
第二种情形则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表现不佳,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无法胜任现有工作;
最后一种情形则是由于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得劳动合同难以继续执行,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后,双方均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