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贵司决定解雇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时,若满足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应当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首先是当公司向该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时;
其次便是当公司因为破产重整的原因需要实施大规模裁员,或者是由于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从而不得不辞退员工等诸如此类的特殊情况发生时;
此外,若是用人单位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员工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向,并在征得该员工的同意之后,双方共同解除上述劳动合同关系,也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给予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适当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