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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

一般情况下,虽然企业对外欠有债务无力清偿,但是只要它自身有再生的希望,法院也会给企业一个机会进行破产重整,那么大家知道破产重整是什么意思吗?律图小编介绍了破产重整的相关知识,大家可以阅读进行了解。

2023.09.18 66825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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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什么意思

“破产”这个词,我们大都听得懂,但是破产重整是什么意思,相信很多人是不清楚的,甚至有的人听都没有听过。

所谓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整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通常,债权人们不得不同意经理们的重整方案。因为,一旦立刻让企业破产,实施财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而经过重整以后,企业有可能度过萧条期,产生出丰厚的利润。面对这两种选择,债权人很难不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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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涌现了很多不同的公司,但是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可以存活到最后的,我国规定的有对于不能生存下去的公司可以申请破产重整,那么在我国公司破产重整流程是什么呢?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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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的时间

如今企业越来越多,基本上现在会有很多企业会遭遇经营不善的情况,面临着破产的情况,但是又想维持就可以申请破产重整。那么破产重整的时间以及它所经历的程序是什么呢?

一、破产重整的时间

企业破产重整的时间,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破产重整需要经历很多个步骤,每个步骤需要的时间都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才能确定。

二、破产重整要经过的基本程序:

1、首先是重整申请的提出。按照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而占公司出资额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在公司被申请破产之后,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前提出重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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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的期限

企业面临破产,可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破产重整可以最大限度的防止公司破产,过程相对复杂,期限方面也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下文将就企业破产重整的期限问题为您剖析解答。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公司重整制度的功能主要在于防止公司的破产,其目的是使公司恢复原状,恢复企业的经营能力和清偿能力。通过公司重整:一方面,公司恢复了经营能力,避免公司破产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失及破产所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也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偿。从以上两方面来讲,对公司进行重整,不但会对公司和债权人产生很大的经济效益,而且对整个社会来讲,也会产生很大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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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申请书

一个公司面临破产的时候,具体的处理方式是怎样的,答案当然是申请破产重组了,那么我们是否知道申请破产重组的时候,我们需要准备什么?在申请破产重组时,需要提交一份申请书。那么“破产重整申请书样本”的内容是什么样的?

破产重整申请书样本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

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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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破产吗

现在有些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导致资金流断裂,面临破产风险。这个时候,在各方的相互努力下,可以对这样的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可能很多人会问,破产重整就是破产吗?

破产重整并不是简单的破产,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 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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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当公司面临经营危机时,往往有两种选择方式,一种是申请破产重整,即破产保护,一种是申请破产清算,即申请破产。这两者是有一定不同的,那么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又是怎么样的呢?

一、二者概念不同

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在宣告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 殊法律制度。

二、二者的申请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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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相关咨询

债务重组找一个律师怎样收费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一个案子如何收费以及收取多少律师费,都应该与律师个人协商确定。 3、一般来说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怎么构成的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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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而进行的准备活动,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积极为之,并且希望这种恐怖活动的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行为。包含四个方面:一是必须利用极端主义;二是在些基础上的煽动和胁迫;三是针对的对象是不明真相的人群;行为的目的是达到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一般的煽动和胁迫行为,以及针对个别人的煽动和胁迫不能构成,或者只是单纯出于个人特定的目的的煽动和胁迫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哪些条件会构成破坏界碑罪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的对象仅限于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界碑、界桩是在我国与邻国接壤地区设置的用以划分两国疆界线的标志物。它涉及到两国领土范围的问题,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否则,就有可能引起两国间的领土纠纷,给国家和人民在政治上造成重大损失,这一点是本罪与一般破坏公私财物罪的主要区别。 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边境界碑、界桩的行为。这里,所谓破坏行为,主要是指捣毁、盗窃、拆除、损坏、掩埋、移动位置,等等。不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使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失去了原有的作用,都应视作破坏行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国境的界碑、界桩。国家边境上的界碑、界桩,是标志国家领土范围的标记,它既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是根据条约规定埋设的,还可以是按照历史形成的管辖范围埋设的。至于界碑、界桩的具体形式如木桩、铁桩、石碑,等等,均在所不问。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界碑、界桩而故意加以破坏。至于犯罪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是为了贪财,有的是为了泄愤,有的是为了报复私仇进行栽赃陷害等,不同的动机对成立本罪不发生影响,但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过失破坏国家边境界桩、界碑的,不能构成本罪。

破坏界碑、界桩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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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的对象仅限于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界碑、界桩是在我国与邻国接壤地区设置的用以划分两国疆界线的标志物。它涉及到两国领土范围的问题,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否则,就有可能引起两国间的领土纠纷,给国家和人民在政治上造成重大损失,这一点是本罪与一般破坏公私财物罪的主要区别。 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边境界碑、界桩的行为。这里,所谓破坏行为,主要是指捣毁、盗窃、拆除、损坏、掩埋、移动位置,等等。不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使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失去了原有的作用,都应视作破坏行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国境的界碑、界桩。国家边境上的界碑、界桩,是标志国家领土范围的标记,它既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是根据条约规定埋设的,还可以是按照历史形成的管辖范围埋设的。至于界碑、界桩的具体形式如木桩、铁桩、石碑,等等,均在所不问。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界碑、界桩而故意加以破坏。至于犯罪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是为了贪财,有的是为了泄愤,有的是为了报复私仇进行栽赃陷害等,不同的动机对成立本罪不发生影响,但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过失破坏国家边境界桩、界碑的,不能构成本罪。

我国刑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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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包括广播电台的发受电波的设施如铁塔发射台、发射机房、电源室等;电视台的发射与接受电视图象的设备以及有线广播电视传播覆盖设施;邮电部门的收发电报的机器设施;公用电话的交换设施、通讯线路如架空线路、埋设线路、无线线路等;卫星通讯的发射与接受电讯号的设施;微波、监测、传真通讯设施;国家重要部门如铁路、军队、航空中的电话交换台、无线电通信网络;在航空、航海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设施中的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等等。如行为人破坏的是广播、电视、电信部门的非直接用于通讯的设施如行政办公设施、日常生活设施或者虽属广播、电视、电信设施,仅属于一般性的服务设施,如宾馆、单位内部的闭路电视网络,城市中的公用电话亭以及一般的民用家庭电话等等,都不属于本罪对象。对之进行破坏的,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此外,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才能成为本罪对象。倘若不是正在使用,如正在制造或虽已制造完毕但未安装交付使用的,对之进行破坏,亦不构成本罪。这是因为,只有对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进行破坏,才能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而危害公共安全,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条件。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方法多种多样,如拆卸或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重要机件,砸毁机器设备,偷割电线,截断电缆,挖走电线杆,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使机器设备损坏,使广播、电视、电信通讯无法进行等。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则同时触犯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根据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处理原则,应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论处。 构成本罪,只须在客观上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可成立。这里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通讯设备因遭受破坏失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广播、电视、通讯不能正常进行,使不特定多数的单位和个人无法正常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或者进行其他通讯联络活动,并且由此可能引起其他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破坏通讯设备并不影响正常通讯的部件,或者仅将一户的电话机盗走,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不能以本罪认定。视情节可作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处理。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实施本罪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嫉妒陷害、贪财图利等。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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