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未婚先孕的状况,企业不得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
婚姻和生育乃是公民个人生活的选择,对此,企业理应尊重并予以充分的包容,而非加以干涉或以此为由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当劳动者并不存在任何依法应予解聘的过失行为时,雇主有义务保障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正常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维持原有的薪资水平,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解雇或终止劳动或聘用合同。
若企业因劳动者怀孕而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那么这将被视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向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即支付双方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