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意外时,若其本人被判定负担主要或全责,则雇主仅能从交通事故的理赔中获取相应权益(在此基础上,雇主将不再另行承担相关赔付义务);
反之,如劳动者在该起事件中担负的是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甚至无需负责的情况下,那么此类情形应被视为工伤,在接受肇事方相应赔偿之后,他们还可享受到由工伤保险所提供的补充赔付,只不过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的医疗费用以及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将不再重复赔付。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