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有义务亲自履行以下各项工作任务:
(1)运用其自身所具备的设备、技能及人力资源,全面负责主要工作的执行;
(2)依据双方协议的相关条款,选定所需的材料,同时需经由定作人进行质量检测确认;
(3)必须按照最初约定的期限,向定作人交付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并且在交付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支持;
(4)对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应妥善保管,确保其安全无损;
(5)严格遵守定作人的保密要求,不得泄露任何与此有关的信息。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