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单位在职员工受到因公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职业病被确认之日起,必须立即向所加入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区的市级甚至是县级级别的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报告;
并且在收到报告的十五日之内,无论病情是否已经得到控制并结束治疗,都需及时完整地填写《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登记表》,以此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依据。
当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接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为了严格审查需要,它们有权对事故产生的人员伤害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
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职工本人、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相关部门都有义务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协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