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完整的劳动合同应包含以下九大必备条款:
首先,列明用人单位的详细信息,包括其公司名称、所在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其次,要求劳动者提供其个人资料,包括姓名、住址及有效的身份证明号码等;
第三项,明确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
第四项,明确劳动者的具体职责与工作范围,以及工作场所的具体位置;
第五项,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安排;
第六项,明确劳动者的薪资待遇;
第七项,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第八项,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对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
最后一项,规定除以上条款外,法律法规中规定必须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