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女性在月经期间、孕期、分娩前后及哺乳时期的特别权益得到保障,根据相关法规,任何企业或组织都不可由于女性员工结婚、怀孕、生育假期及哺乳等情况而降低其薪资水平,亦不能以任何理由辞退这些女员工,或者擅自中止与她们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然而,若有女性员工主动提出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请求,则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