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待遇项目方面,我们为您介绍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首先是针对因工致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其次是对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
再次是对于那些由于生活无法自理而需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用;
最后,当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时,相应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亦须得到妥善处理;
此外,还有其他相关费用也将由基金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