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的员工不幸遭遇了工伤意外事故且贵司在事发当时并未为他们购买相关的保险,那么将责无旁贷地由贵司肩负起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之责任。
然而,若贵司不能履行这一职责或自身财力不足以承担这笔费用,我们建议您可以考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垫付,待后续再由贵司进行偿还。
对于那些因为工作原因而遭受事故伤害或患上职业病,并且经过工伤认定的员工们,他们有权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特别是当他们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被判定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享受到伤残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