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厂对轻度工伤的补偿处理方式如下:
轻度工伤即是指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情况,这意味着其并不影响受害者的劳动能力,也无需忍受长期的医疗依赖或者保持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方面的困扰。
在此类情况下,受伤员工只需享受工伤医疗及停工留薪待遇到等待期结束即可。
在工伤医疗方面,只要所需要的治疗费用符合国家制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那么这些费用将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此外,工伤保险基金还会按照所在省份或城市的相关规定,向受伤员工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至于停工留薪期内的工伤员工,他们在接受工伤治疗期间,如果因治疗而无法继续工作,那么在这段时间里,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应与受伤前正常上班时相同,由所在单位每月按时发放。
对于那些在住院初期存在生活自理困难的工伤员工,他们的护理责任将由所在单位承担。
若用人单位并未参加工伤保险,那么所有的相关费用都将由用人单位独自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