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用人单位对于工伤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两种途径来寻求救济。
对复议决定仍然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则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届满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状,其期限为自您知晓或理应知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须在六个月之内完成。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