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竞业协议,实质上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共同协商并确定需要保证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保密信息的安全性,进一步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一段特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接受与本单位生产、销售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活动的任何具有竞争性的其他用人单位担任职务,抑或是自行创业生产、销售同类产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