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的确立标准如下:
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段之内,甚至包括上班之前或下班之后,在规定的工作区域之内由于执行预定任务或是准备、收拾工作过程中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在此时间段内在同样的工作区域之内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遭受的身体伤害;
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段前后,在规定的工作区域内因为完成预设任务或者收尾作业而造成的身体伤害;
因为所从事的某种职业而受到的身体损害,即所谓的职业病;
在因公出差的过程中,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引发的身体伤害;
在上下班的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例如交通事故等)而导致的并不是由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的突发事件中的身体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