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之时,除非属于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例外情形,否则务必向该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经济补偿。
然而,返聘人员在被聘用单位解雇离职时,他们并不具备享受类似于上述劳动经济补偿的权利。
所谓“经济补偿金”,即为在劳动者并未犯下任何过失的前提条件下,其所签订之劳动合同因某些原因而需要解除或者终止时,由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者一次性发放的附有经济意义的补尝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