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后,若为员工主动不愿续约之情况,根据现行法规规定,一般而言该员工将无法再次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额或经济补偿款项;
然而,若此情形系因用人单位擅自降低原劳动合同所约定之条件引发,致使员工拒绝签署新的劳动合同时,则该员工有权依法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