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试用期与见习期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表现如下几点:
首先是其功能上的不同。
见习期的核心职能在于提供学习机会并帮助员工逐步适应新的环境及职责要求;
而试用期则具有更为直接的判断目的,旨在评估员工是否具备承担特定岗位所需的素质、技能以及态度等。
其次,这两者所适用的对象也有所不同。
见习期通常只适用于初次步入职场的新进员工;
然而,试用期的适用范围则相对广泛,不仅包括初入职场者,还涵盖了那些在工作岗位发生变动之后的员工群体。
最后,在薪酬待遇方面,见习期的薪资水平并未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
而试用期内的员工薪资,则必须不低于用人单位同一岗位最低档次的工资标准,或不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的80%。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