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未能履行辞职流程为由而无故扣减其应得薪资。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双方解除或终止雇佣关系之际,一次性全额支付员工工资。
然而,若由于员工未能及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给用人单位带来了直接经济损失,那么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适度扣除员工工资,用以抵偿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每次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员工当月工资总额的20%。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