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案件的审判程序概述如下:
首先,要向相关案件当事人明确告知开庭审理的确切日期及场所;
其次,对于需要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例,则必须发布公开开庭审理的公告;
再次,便是正式进入到庭审环节;
在此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依次进行陈述陈词;
而如果涉及证人作证环节,也应在此时进行;
随后便是举证阶段,包括展示书证、物证以及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
下一步,将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证据;
进入辩论环节;
最后,经过法官评议并作出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