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雇佣关系涉及到的经济补偿款项,通常情况下会有所规定,设立一定的上限额度。
该上限一般设定为以职工月均工资作为参考量,乘以3倍,所计算得出的金额,并且支付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济补偿应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便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高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则需按照三倍的标准进行支付,同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能超过12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