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厂搬迁过程中,关于员工补偿问题的解决,双方有权进行自由协商讨论。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当未能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协议时,补偿方式如下:
经济补偿将按照该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固定比例,向其支付相应金额的补偿金。
若该名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超过六个月但未达到一年,则补偿时间将按照一年来计算;
反之,若该名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未满六个月,则仅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另外,如因征收房屋而导致搬迁,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用;
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也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