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因周转不灵而面临破产时,尽管并不存在
赔偿员工的责任障碍,然而却必须依法履行支付员工被
拖欠工资的义务,同时亦需额外给予一定程度的
经济补偿。
作为应对措施之一,在公司宣告终结运营之际,应该尽快召集
清算小组对企业的各项资产及负债状况进行全面审计与整理,依照所欠付给员工的
工资、
医疗费用、
伤残补助金以及抚恤费用等优先于其他各类保险费用、税款,以及普通
债权人的
债务清偿顺序,确保所有相关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倘若最终发现仍有未能完全偿还的工资款项,那么便应当依据员工各自的工资水平进行合理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