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因周转不灵而面临破产时,尽管并不存在赔偿员工的责任障碍,然而却必须依法履行支付员工被拖欠工资的义务,同时亦需额外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作为应对措施之一,在公司宣告终结运营之际,应该尽快召集清算小组对企业的各项资产及负债状况进行全面审计与整理,依照所欠付给员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以及抚恤费用等优先于其他各类保险费用、税款,以及普通债权人的债务清偿顺序,确保所有相关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倘若最终发现仍有未能完全偿还的工资款项,那么便应当依据员工各自的工资水平进行合理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