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所获之补偿,以及由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时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两者皆可兼得且具有独立性。
其中,经济补偿金乃是企业在解除雇佣关系时,针对劳动者提供的经济上的援助;
至于工伤赔偿金,则主要是为了弥补员工在职业过程中所受到的各种身体及劳动能力损害,这些损伤将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由工伤保险基金会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予以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