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子女教育所产生的支出方面,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依据如下:
当纳税人的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时,其相关费用支出可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固定标准定额进行扣除。
并且,纳税人有权自行决定这笔支出由夫妻中的哪一方全额承担或者各自分摊50%。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