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授权下,劳工行政部门对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有职业病)的情况进行分类,以此判断是否构成工伤或视为工伤的行为,被称为工伤认定。
这是一种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行政确认行为。
工伤认定具有以下性质和特点:
首先,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它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第三,它属于必须经过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最后,若任何一方,如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对于工伤认定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的流程如下:
首先,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天之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其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之后,会立即进行审核。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够完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在现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所有材料。
再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后,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派遣两位以上的工作人员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已经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无需再进行调查核实。
最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后,应当在60天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同时抄送给相关经办机构。
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首先,工伤认定申请表;
其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最后,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